买卖合同

时间:2024-09-18 17:02:48
关于买卖合同范文集合5篇

关于买卖合同范文集合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买卖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今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电脑,为友好合作,特定如下协议。

一、釆购产品名称﹐价格和规定。

1、甲方向乙方定购的电脑,共计__台配置详见附牛:电脑设备配置单,单价为:__元(大写:__)

总金额为:__元(大写:_)

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

2、验收通过标准:所有产品部件均为协议附件之约定的部件。

3、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的品质问题,在机箱锁具没有打开,设备没有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切设备故障,乙方将按照相应配件厂商质保标准提供免费维修,免费更换等无偿服务。

4、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缘故造成的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软件故障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但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软件母盘,对需要软件维修的电脑开展无偿服务。

三、货款结算。

1、协议签署后,甲方首先向乙方交定金_万元整;

2、乙方将电脑备齐后,运送并安装到规定地点,运费由甲方负责,由甲方清点验收,验收完毕后甲方将货款_万元整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将电脑交付给甲方。

四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协议约定的机器配置,在配置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如果乙方已经定货或者预付定金,则由甲方承担损失。

2、甲方有对电脑采购建议和调整的权利,并有对乙方工作的监督权。

3、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它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按照配置向甲方供货。如出现定制的配件型号无货或数量不齐时,则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协商调整,如因乙方单地方问题而出现有品种,数量,规格,品质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现实费用。

乙方确保本协议中的安装,维修工作的及时到位,并根据双方约定的安装维修工作单开展工作。如果因为乙方的缘故给甲方带来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1、本协议的附件,作为协议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执行日期:自双方签字盖章日起。

甲方: 甲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地址: 地址:

买卖合同 篇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执行。

本合同共____页第____页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号

买受人

代表人出卖人代表人订货单位邮政编码供货单位邮政编码结算单位电话结算单位电话通讯地址传真通讯地址传真结算银行帐 号结算银行帐 号结算方式结算期限税登记号代签合同单位代表质量标准:到站整车记事验收方式及期限:收货单位零担通讯地址交货方式出卖人运输方式交(提)货地点买受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 元交(提)货时间运杂费何方承负: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包装要求及费用:金额总计(大写)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交货,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买受人中途退货,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其余违约责任,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鉴(公)证意见: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年 月 日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另附,本合同附件____份此合同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鉴(公) 证机关 份。 地质机构仪器产品买卖合同附表

地质

本合同共____页第____页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出卖人合同编号:______号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图号单位数量交货期单位(元)金额(元)备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季度

买卖合同 篇3

出售方(甲方):购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就房产买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座落于的房产,用途,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用房平方米),购房合同号。该房产【已】【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乙方对甲方所出售房产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以套计价,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并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给甲方: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直接支付给甲方;

2、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购房定金先交由丙方保存,待甲乙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或到房管局交易送件当日,再由丙方将该定金转交给甲方。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政策,并按规定缴纳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所有交易相关税费由承担。

第四条办理甲方名下产权{一手出去}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上述购房款分次支付给甲方,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可冲抵首期购房款。具体付款日期及金额如下:

1、乙方于元整(含定金);

2、乙方于元整;

3、乙方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

4、乙方于户到乙方名下期间,乙方必须每月足额按时支付甲方银行余款;

5、补充

第六条甲方应于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室内整洁,无结构性损坏,门窗及配套水、电、煤气、管道等应当完好。交付前,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 ……此处隐藏4817个字……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为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验收结果应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上述第一个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其结果只说明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二个验收是综合验收,验收结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进入市场的条件。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房产是否符合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因此,对其中的竣工验收应按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理解、适用。

最后,区分合同种类时还遇到一个程序问题:确定工程进展情况的证据资料一般掌握在开发商手中,而当了被告的开发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资料,法院是否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合法性)为由主动调查取证?或依照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将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当事人?笔者认为,前一种作法法律依据不足,后一种作法可采。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

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4、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房产权转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特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开发商逾期协助业主办理产权转移的违约责任是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该条司法解释中,“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该条司法解释采纳的是什么归责原则?笔者倾向于理解为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显然不包括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如与开发商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原因;而严格责任原则是不分原因,只要有违约就有责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该条解释规定的是法定违约责任,责任程度与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适用条件应尽量严格,上述认识亦是促使笔者对上述违约责任作过错责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6、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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