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时间:2024-09-18 17:02:50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1

近日,经办一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货物,乙方按时支付货款(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甲方供货且安装验收完毕后,乙方却迟迟不支付相应货款。后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从约定支付货款期次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期届满截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在现代工商业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商品的流通频率、数量、范围越来越大,随之来来的在这些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也随时增加,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纠纷。卖方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而买房却迟迟不支付对应货款,导致实务中诉讼案件频发。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合同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方没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没有区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础上确定了违约金调整机制,即所谓的“损失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在实务案件中需参照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论当事人

如何约定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交付货物,或虽有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实践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懒惰或没有法律意识的体现。但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不会因此认为傻是一种罪,所以当事人即便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也有法律来兜底,我国《合同法》

第七章就专门规定了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中第107条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至114条也规定了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后的损失赔偿问题,该条款即是买方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也仅仅是理论,并没有明确具体该如何主张违约金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案例。

但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该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及21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12月10日公布的银发[20xx]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根据上述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买方逾期付款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应赔偿给卖方的损失计算公式为:未付款本金 x 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x (1+30%—50%)。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由于法律没有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有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该司法解释出台,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明确了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既有利于公平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又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准确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又有利于敦促义务人自觉履行裁判义务,在实务案例中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2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1、买卖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为: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2、

3、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是?

5、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二、买卖合同管辖法院、买卖合同管辖地、买卖合同管辖权

1、买卖合同(即)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争议

3、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管辖问题认定初探

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5、本案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第一、合同法规订中没有对买卖合 ……此处隐藏17386个字……系,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给付违约金的义务,买受人开始享有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买受人迟延办证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这种情况极少见),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付违约金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审查买受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迟延办证违约行为后是否向其主张过违约金给付,如果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诉讼时效从买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

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因买受人没有主张过违约金给付,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同意给付违约金还不确定,因此买受人尚不具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客观条件,也就不存在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买受人已经主张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设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没有给付,诉讼时效期间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诉讼时效期间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表示不给付违约金之日起计算。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审查

办理完毕房屋初始登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证过程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准确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该义务的情况,对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办证违约责任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初始登记的标志,应是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登记机构作出的关于同意房屋初始登记的批复。有意见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登记机构出具的办理权属登记的收件凭证即可视为完成初始登记。笔者不同意此种意。

第一,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其义务是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意味着证明文件所表征的各项登记、批准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作为买受人办证的前提,初始登记的批复应当包含在“必要的证明文件”中。换而言之,房屋买受人办证的前提是初始登记完成,只有在准予初始登记的批复作出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具备协助办证的法定条件。

第二,依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为申请人出具收件书面凭证,仅说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初始登记,须由登记机构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后才能确定,如不符合则不予登记。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10

课程描述:

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对整个采购活动的顺利完成影响巨大。当采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当采购合同出现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当采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约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详细阐述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

解决方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虽然各企业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时,都会有一些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

采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质量违约;

二是价格违约;

三是前置期和数量违约;

四是服务违约。

在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质量违约时,要处理好常规品违约和定制品违约情况。

其中,对于常规质量违约,主要有这两种情况:

一是产品不符合标准,这里的标准可以是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公司标准。但不管哪种标准,合同中必须明确标出同时附带违约的处理方法及意见,比如退货、换货等,同时要规定在此期间延误定单损失的惩罚额度。

二是产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规定下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供方补货或者以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

而对于订制品质量违约,则有这几种处理方式:

其一,产品与图纸不符,如果产品彻底无法修改、使用,应要求退货并索赔损失;如果经过修改能够使用,那么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应由供方承担,或者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偿,比如扣除质保金、供方换货、补货等。

其二,所供产品与要求的参数不符,如果颜色不对、花色不对,必须要求供方换货并进行赔偿;若是尺寸不符,如果牵涉出材率问题,可以通过补货形式解决。

其三,所供产品技术规格不符,如公差过大、用料纯度或者标号

不对、或者生产工艺不正确,此种情况如果订单不允许改动或者公差无法修葺,必须要求对方退货,并支付赔偿金。

其四,产品功能与性能规格不符,比如功能达不到要求、操作过于复杂不人性化,公司无法接受,此时必须终止合同,宣告采购失败。

处理采购合同中的价格违约。

首先要找到违约的原因,违约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中没有价格调整协议;二是有了价格调整协议,但价格变化超出了协议范围。

其次,根据原因采取对应处理办法。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应附上价格调整协议,价格调整协议一定要规定合同生效的价格变化幅度最大限度,防止价格变化过大。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有变,我们应该在价格协议的基础上与供方交涉,尽最大努力说服对方履行合同。如果价格变化超过最大幅度,供需双方都可以终止合同或者就价格问题重新签署合同。

处理采购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数量违约时,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前置期滞后违约;

二是前置期提前违约;

三是前置期不稳定违约。

对处理采购合同中的服务违约方面,服务违约一般存在这几种情况:物流服务违约、培训服务违约、设备维护服务违约。

为避免出现物流服务违约,如运输方式选择不正确、包装方式简单不足以保护运输物品、交货地点不明确或不准确、物流公司选择不恰当致使货物丢失等,我门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运输方式、包装要求、物流公司要求,并采用货到付款方式。

对于培训服务违约,如果是前期培训不足,我们除了积极争取销售方提供服务外,可以采取扣除设备质保金的方式作为违约惩罚。如果是后期培训不及时或者根本没有培训,在合同签订时要写入产品生命周期内培训事宜,明确培训费用。如培训不及时应向该公司领导投诉,或者协商由供方承担请第三方培训的费用。

对于设备维护服务违约,如设备维护人员工作效率低下、费用过高、维护中断等。

首先应与供方进行沟通,如果供方为销售代理或分销商,那么向总经销商投诉;

其次,如果有购买新设备扩建的加护(无问题),以此为条件进行谈判,降低后期费用,并明确写入合同;

再次,根据合同交由有关仲裁部门仲裁或者诉讼,但一般不是情节十分恶劣的情况下,不建议使用此种方式。

最后,将这几部分的思维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的完整流程技巧。

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楚,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处理采购合同中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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